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師桂浩明認為

 

違規公司直接退市確實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應該加大力度處罰造假者,要強制退市就要盡快修訂《證券法》。

桂浩明:首先要修改法律,不改法不行,強制退市對被欺騙的股東有怎樣的賠償機制?比如強制退市,購買股票的資金要全部退回,如果公司運營幾年,這個錢都沒有了,你再讓它退市,受損失的還是股東。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田洪濤律師表示,現行的處罰規定已經滯後了。

田洪濤:目前不只是在證券行業,在其他領域比如質量監管方面,也存在這種情況,出現一定違法行為給投資者、消費者造成損失,但根據現在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無法對違法者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不足以制止它以後再發生這樣的情況。

比起上市公司,監管機構對保薦機構的罰款額度似乎要大得多。以萬福生科案為例,公司為了上市,在2008年到2010年虛增營業利潤超過1億元,最終只被罰款30萬元,在任20名高管受到處罰,董事長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而平安證券作為萬福生科的保薦機構,除了遭到證監會警告,還被沒收在萬福生科發行上市項目中的業務收入,同時處以2倍罰款,共計7665萬元。這也是自2004年保薦制度出台以來,證監會對保薦機構開出的最重罰單。

相比較為成熟的美國等市場,我國現有《證券法》對於財務造假的處罰力度明顯比較輕。《塞班斯法案》被認為是非常嚴厲的上市公司財務和公司治理的法案,它最關鍵的404條款有哪些規定?如果按照《塞班斯法案》,五年造假、六年虧損,南紡股份會被如何處罰?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證券部合伙人張一飛:這個404條款,包括《塞班斯證券法》其實是在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和1934《證券交易法》基礎上的加強版,可以說是2.0版本,它的核心是加強了對於證券欺詐者的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比如說,如果是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最多判五年,根據《塞班斯法案》可以判到25年。關於行政處罰,我國的規定,最高處罰募集資金的1%5%,《塞班斯法案》明確規定,如果是個人,最高處罰可以是將近500萬美元,如果是公司可以是2500萬美元,處罰更加嚴重。關於民事責任,我國證監會的規定雖然提到了控股股東需要回購股民的股份,但是這個規定是最近出台的,對南紡股份適不適用目前還存在疑問。而且,對於民事責任,證監會規定是以處罰為前提,而美國沒有這個限制。所以無論是從民事、行政,還是刑事來看,《塞班斯法案》對於證券欺詐是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我們看到安然公司,還有世通公司他們的CEOCFO都判了將近25年左右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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