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農產品交易”涉欺詐合同糾紛案調查
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一角。王秀群介紹,其當初用3.6億港元轉換的中國農產品交易公司的股票,在不斷稀釋後,如今只值兩千萬港元。本版攝影 新京報記者朱星
近日,在香港上市的中國農產品交易有限公司(股票代碼HK:0149,下稱“農產品公司”)陷入的一場合同欺詐官司,隨著一審宣判進入公眾視野。
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中國高速(集團)有限公司(農產品公司前身)公告稱,斥資11.56億港元(以下簡稱“11億收購協議”),收購位于武漢白沙洲農貿大市場90%股份。
其後,這家只有兩座酒樓和一處物業的上市公司,連續在內地收購3處集貿市場,變身中國農產品交易公司。
3年後,武漢農民王秀群向商務部舉報稱,農產品公司當年偽造了一份0.89億元股份收購協議(以下簡稱“0.89億收購協議”),從而騙取中國商務部的外資並購核準文件,以此文件為依據變更了王秀群在武漢白沙洲農貿市場的股權。王以此為由向湖北高院起訴。
今年6月18日,湖北高院一審判決,認定“0.89億收購協議”並非真實交易合同。王秀群在協議上的簽名係偽造。
但湖北高院以“民事司法裁判權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不予僭越”為由,並未推翻農產品公司對王秀群股份的收購。
法律人士分析,這意味著境外公司是以一份虛假收購協議完成對境內企業的真實收購。
記者最新獲悉,王秀群已經向最高院提起上訴。法律人士認為,行政審批權力不能覆蓋司法審判權,行政審批“背書”也不能證明合同一定有效。
財報顯示,2013年,農產品公司實現營業額4.09億港元,凈利潤為1.55億港元。農產品公司目前在中國營運有四大農副產品交易市場,分別在廣西,河南洛陽和江蘇徐州,其中武漢的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是最大一家。如果二審改判,農產品公司將失去其在內地最大的一塊資產。
武漢農民舉報香港上市公司造假
“他們欺負我不懂政策,偽造我的簽名,把我在農貿市場的股份轉移走,導致我現在損失7個億”,6月17日,操著一口漢腔普通話的武漢人王秀群對新京報記者稱。
45歲的王秀群略顯憔悴。按照王的自述,她原為武漢白沙洲一農民。後來通過和丈夫承包工程賺到第一桶金。2003年建成了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
6月17日,新京報記者在白沙洲大市場看到,佔地600多畝的這座大型農貿市場,入口超過50米,設有四車道出入口。門口牌子下方,一行“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展示其行業地位。
大市場內,一條中央主路將大市場分成幹調區、冷庫區、糧油區、水產區和水產發貨區。市場內部,車水馬龍,各類餐館,棋牌室,足浴店隨處可見,大市場內部儼然自成一體。
白沙洲大市場官網顯示,白沙洲大市場總資產7.5億元,現有員工320人。2012年交易總量為350萬噸,交易額240億元。
在這裏生活、交易的商販所知不多的是,這座典型的中部農貿批發市場,真正的幕後老板是一家位于香港的上市公司——中國農產品交易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農產品公司在港交所發布公告,斥資11.56億港元收購武漢市民王秀群等人擁有的武漢白沙洲公司90%股份。
3年後,王秀群突然對外舉報稱,“11億收購協議”只是農產品公司在香港市場發布的一份協議。事實上,該公司在內地參與偽造了另外一份“0.89億收購協議”,並憑借此偽造協議完成了對她在白沙洲市場的股份收購。
王秀群稱,因為香港的外資公司收購內地企業,涉及股權置換,需要商務部進行股權並購特殊審查,農產品公司為了通過審查,指使相關人員,偽造其簽名,炮制出“0.89億收購協議”,報送商務部並最終獲得商務部批準。
隨後,農產品公司通過武漢市政府有關部門,清退了她在白沙洲市場的員工,接管了市場。
2010年12月,王秀群以收購協議造假為由,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收購無效。
同時,數年來,王秀群不斷地向商務部實名舉報此事。
王秀群的“借殼上市”夢
王秀群企圖奪回的白沙洲公司,是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的控制實體,于2003年12月在武漢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元,當時王秀群持有該公司70%的股份,其丈夫周九明控股的天九工貿持股20%。
白沙洲公司前任董事長羅洪稱,2006年左右,白沙洲大市場有租戶約2000家,每年約有三四千萬的利潤。
王秀群稱,公司發展壯大後,2007年4月,同是湖北人的楊宗霖找到她。說可以用港股“中國高速”的殼,讓白沙洲大市場在香港上市。
據港交所一份董事委任公告,楊持有武漢工業學院學士學位,曾分別擔任一間深圳上市公司以及一間上海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2007年4月26日,楊宗霖被委任為中國高速執行董事,主導此次收購。
王秀群介紹,當時楊宗霖稱,上市公司出一部分現金,再通過股票置換的方式,購買白沙洲大市場。等白沙洲大市場進入上市公司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會將股票賣給她,讓她成為實際控制人。
“我和丈夫都是農民,對上市不太懂,就讓楊宗霖負責做這些事。”王秀群17日告訴新京報記者。
2007年5月11日,中國高速(農產品公司前身)在港交所發布公告,分別和王秀群及天九工貿簽署了買賣協議。王秀群和天九工貿分別以9億港元和2.56億港元,出售兩家持有白沙洲大市場的70%和20%的股權。
合同約定,9億港元分三種方式支付:以現金的形式支付4.1億港元;3.6億港元通過發行可換股票據支付;余款1.2億港元將通過承兌票據支付。天九工貿的2.56億港元則全部通過承兌票據支付。總共的收購價格為11.56億港元。
2007年12月5日,中國高速發布公告,宣布完成收購武漢白沙洲公司90%權益。
隨後,白沙洲公司換發了新的營業執照,股東變更登記為中國高速持股90%。
隨後中國高速變更名稱為中國農產品交易公司。並將價值3.6億元的可換股票全部支付給王秀群,王秀群擁有上市公司1.8億股份,持股佔比23.51%,成為第二大股東。
此時,從包工頭起家的武漢農民王秀群,以為將擁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夢想指日可待。
罕見“陰陽合同”背後
如果不是三年後王秀群的上訪,香港資本市場也許永遠也不知道,中國農產品交易公司的“11億收購協議”在內地還有另外一個版本。
王的上訪源自她控股香港上市公司夢破。
王秀群代理律師章帆告訴新京報記者,農產品公司公告收購完成後,王秀群開始啟動反向收購第一大股東股份的行動。但雙方在收購價格上沒有談攏。矛盾遂現。
2009年2月,農產品公司第一大股東將所持的27.14%的股份,轉讓給香港一家第三方公司。王秀群的上市夢落空。
王秀群介紹,隨後農產品公司通過武漢市政府相關部門,出動警察,清退了其在白沙洲市場的工作人員,農產品公司委派人員掌控了白沙洲大市場。
王秀群稱,在準備訴訟時,律師去工商部門查詢公司檔案時發現,商務部是基于另一份轉讓合同才批準該次收購的。
新京報記者獲取的商務部上述批文顯示,王秀群和天九工貿將其持有的白沙洲公司70%、20%的股權,分別以6985.839萬元和1995.954萬元價格,轉讓給中國高速(農產品公司前身)。合同總價為約0.89億元人民幣。
王秀群的代理律師章帆介紹,根據2006年商務部等六部委《關于外國投資者境內企業的規定》,外資並購境內企業,並購合同必須要商務部審批,對于外資通過股權置換的方式並購境內企業,商務部設有專門的審批程序,並且相較資金收購,審批更加嚴格。
北京安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陸群威對新京報記者分析,到目前為止,外資通過股權置換收購境內企業的合同,商務部批準的很少。雖然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但是想要通過審批很困難。
當時擔任農產品公司執行董事的“收購中間人”楊宗霖在該案的一份律師筆錄中稱,當時為了能通過商務部審批,所以偽造了上述“陰陽合同”。
律師陸群威對新京報記者介紹,境外公司在內地收購時,制造陰陽合同,從而規避監管並逃稅並不罕見。但上市公司大型收購行動都必須公告,所以很少敢偽造陰陽合同。像本案這種上市公司偽造陰陽合同並成功完成收購,實屬罕見。
法律人士分析認為,該收購2007年5月在香港資本市場公告,商務部是當年11月審批通過的,一份差別巨大的陰陽合同能被批準通過,並事實上造成國家2億元的稅收損失,說明相關部門的審查程序存在紕漏,有關當事人難辭其咎。
6月24日,就中國農產品交易公司收購白沙洲公司時,白沙洲公司報批的申請材料造假一事,新京報記者向商務部有關部門請求置評,至截稿為止,尚未得到回應。
誰是造假者
2010年12月,王秀群和天九工貿向湖北高院提起訴訟,稱“0.89億收購協議”是一份“以規避法律、損害國家利益、騙取審批機關審批為目的的虛假協議”,請求法院宣告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受理王秀群的起訴後,湖北省高院分別于2012年6月和2013年7月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答辯中,農產品公司辯稱,該公司與王秀群簽訂的“0.89億收購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實際履行。該公司辯稱,並未參與偽造報批材料。提交給商務部的“0.89億收購協議”和在港交所公布的“11億收購協議”係“主從關係”。並非陰陽合同。因為“0.89億收購協議”已獲商務部審批通過,因此“11億收購協議”無需再報商務部審批。該公司稱,王秀群一方是“妄圖通過詆毀真實交易來撤銷股權轉讓。真實目的在于反悔涉案股權轉讓”。
王秀群一方稱,“當時根本不知道有‘0.89億收購協議’文件,一直都以為是按照11.56億的合同報批的。”
盡管上述案件糾紛雙方都否認參與偽造“0.89億收購協議”,但新京報記者獲取的一份律師詢問筆錄顯示,此前擔任農產品公司執行董事的“收購中間人”楊宗霖承認,他指使白沙洲公司相關人員制作了“0.89億收購協議”的材料提交給商務部。
參與具體制作“0.89億收購協議”的白沙洲公司職員周俊對新京報記者承認,“當時王秀群和中國高速董事會主席符捷頻的簽名,以及上市公司的授權書等材料都是我偽造的。”
楊宗霖稱,當年安排以虛假材料向商務部報批,“上市公司肯定知道”。楊宗霖稱,他曾就調整申報方案一事,與上市公司負責人進行了溝通與匯報。
2014年5月30日,湖北高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上述兩份合同“針對同一標的轉讓就價款、支付方式、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等作出不同約定,不符合商業常理”。因此並非“主從關係”。
對于王秀群辯稱她對“0.89億收購協議”不知情,湖北高院認定,該協議存在長達三年,作為轉讓方的王秀群稱其不知情,不符合商業常理。即使王秀群本人未親自參與制造該協議,但她委托經營的白沙洲公司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亦應由王秀群承擔。
湖北高院最終認定,“0.89億收購協議”僅係基于報批目的而設立,“11億收購協議”才是雙方用于實際履行的協議。
天九工貿的代理律師梁明表示,湖北高院的判決事實上認定了農產品公司收購案中提交給商務部的“0.89億收購協議”係偽造。
在新京報記者多次要求置評後,農產品公司6月24日通過傳真給記者發來一份《致媒體聲明》,稱“在案件最終審結前,不便接受採訪”。
湖北高院“不僭越行政審批權”
盡管事實上認定了“0.89億收購協議”係造假。但湖北高院在一審判決書中稱,就涉案股權轉讓而言,交易雙方主體適格,農產品公司和王秀群、天九工貿就白沙洲股權轉讓事宜達成了合意,且股權轉讓事宜獲得了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在實際履行中,雙方以“11億收購協議”為依據進行履行,現王秀群和天九工貿請求通過宣告“0.89億收購協議”無效來否定整個股權交易行為,有違誠信原則。
湖北高院稱,雖然“0.89億收購協議”僅係報批之用而訂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個股權轉讓交易的效力,故對王秀群和天九工貿要求宣告“0.89億收購協議”無效的訴求不予支持。
對于判決,王秀群代理律師章帆稱,法院在判決中回避了“0.89億收購協議”的設立是出于欺騙商務部的目的這一關鍵問題。
湖北高院判決書認為,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會因“0.89億收購協議”中的內容與“11億收購協議”不一致而撤銷對涉案股權轉讓事宜的審批,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賦予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范疇,“民事司法裁判權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權不予僭越”。
長期專注外資並購的律師陸群威認為,需要商務部審批的交易合同在簽署時還是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商務部審批才能生效,且合同生效不僅取決于商務部批準一個條件,還需要其他條件,最重要的一個條件是,合同必須是真實的。否則,商務部的審批就少了正確的前提條件。
對于湖北高院“民事司法裁判權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權不予僭越”一說,陸群威認為,法院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是《合同法》,而不應當是商務部的“背書”,“行政審批權力不能覆蓋司法審判權。”
陸群威認為,報商務部的“0.89億收購協議”目的是為了規避對跨境換股的政策限制和高額稅負。屬于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無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薛克鵬認為,整個收購是和商務部聯係在一起的,應先走行政訴訟,來確定“0.89億收購協議”是否有效。前置審查屬行政權,合同批準與否,屬于商務部來審查。“不是說司法權不能僭越行政權,而是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該案中,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只針對當事人,請求法院判合同無效,再拿著民事判決書要求商務部撤銷整個收購。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要求商務部撤銷整個收購。
姜明安稱,但是當法院知道商務部有前置審批時,就為難了。法院不願意與商務部的批文起衝突。法院稱該案件中,存在商務部的行政審批,歸屬于行政訴訟,這樣判也是有道理的。
姜明安建議,原告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商務部撤銷審批。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唐堯認為,王秀群可以就湖北高院的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後,申請中止審判,同時,再提請行政訴訟,要求商務部撤銷收購審批。
法律人士計算,按照偽造的“0.89億收購協議”,事實上造成約2億元的稅收國家無處徵收。
湖北高院表示,當事人關于人民幣0.89億元的約定可能係為規避稅負而做出,對該事實的審查和處理屬于稅務行政主管機關的職權范疇,不屬于本民事糾紛案的審理范圍。
天九工貿代理律師梁明17日對新京報記者稱,在該次收購中,雙方都存在錯誤,存在欺騙國家的行為,“現在我的當事人願意就股權轉讓中的錯誤做法接受國家的處罰”。
王秀群一方代理律師梁明和章帆表示,其當事人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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