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志润律師事務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殷长龙律師、黄亮律師(下称“本所律師”)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師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443日刊载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443日刊载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201443日刊载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贵公司于2014417日刊载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5.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師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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