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4 422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師事務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144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上述法律意见书中“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项下各议案关于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出现错误,应更正为“同意484,416,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法律意见书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述更正对议案被审议通过的表决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对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结论未造成实质影响。由此引起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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