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状告委托人
寿县一律師事務所成第一食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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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一律師事務所因法律顾问费遭遇拒付门,将顾问单位寿县某村委会推上被告席,开创律師为维护自己权益坐上原告席之先河,成寿县第一食蟹人。
原告寿县某律師事務所与被告寿县某村委会分别于2006年11月1日、2007年11月1日签订两份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合同到期履行完毕后,双方于2011年元月1日签订第三份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该合同期限三年,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受聘方指派赵律師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聘请方每年支付受聘方法律顾问费3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法律顾问费9000元,被告寿县某村委会一直拖延未付,致原告诉讼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定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同时,考虑到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彼此关系尚好,为利于双方今后的和睦相处,法院遂主持双方进行多次调解,终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寿县某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寿县某律師事務所法律顾问费5000元整,于调解书送达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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