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成立後

 

 

“2003年銀監會成立後,上述規定由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督實施,且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發布銀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銀監發〔2011〕1號),上述規定目前仍繼續適用。”上述銀監人員告訴記者。

 

  調查令能否成為律師的“尚方寶劍”?

 

  律師持調查令的法律效力是否等同于“有權機關出面”?上述依據的《管理規定》是否依然適用?雙方觀點不一致,“舌戰”由此引爆。

 

  何偉民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被調查人調查取證,且不得拒絕。而調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簽發,是強制被調查人提供證據的一種令狀。律師持調查令查詢實質上是司法委托行為。

 

  因此,他認為,被調查人接到這一命令後,必須提供其掌握的證據,一旦無正當理由拒絕,應按妨礙訴訟論處。而銀行的抵制讓調查令淪為介紹信,這是漠視人民法院權威的做法。

 

  工行廣東省分行有關負責人說,調查令在中國處于探索階段,無法律明確規定律師調查令的合法性。廣東高院和江城區人民法院對調查令適用的民事訴訟程序、調查令使用事項和范圍等也無明文規定。且上述《管理規定》中的“有權機關”如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並不包括律師事務所

 

  業內人士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委托他人行使調查權時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且由律師事務所代法院行使調查取證職權收集的證據在證明效力上存在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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