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債弊案/三大理由律師提出再審
元大集團結構債案,最高法院昨(30)日判決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夫婦七年四月徒刑定讞。馬志玲夫婦透過委任律師指出,將以移轉結構債是為元大金控轉型等三大理由,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
元大金發言人莊有德表示,馬志玲夫婦目前在集團沒有任何職位,相關判決不影響金控營運。
代表馬氏夫婦發言的常在國際律師律事務所律師陳彥希表示,對此結果感到遺憾,但尊重法院判決,不過,會就程序尋求救濟。
陳彥希說,元京證、元大集團均為馬志玲夫婦一手創建,很難想像創辦人會為了這樣小的金額,損害自己一手創立的公司。且經營良好的元大投信,移轉股權給元京證,讓元京證分得許多股息紅利,「超過結構債損失的好幾倍」。
他強調,當初移轉最主要理由,是為了要轉型為元大金控,沒有正常、理性的企業經營人,會為了避免這一點損失,把股權移轉過去。這些說明,二審時就提出相關證據,很遺憾法院沒有採信。
陳彥希提出的第三點理由是馬志玲失智。
他表示,以律師的角度觀察,「馬志玲已不認得人,不理解他是被告,當然也不理解進法院做什麼」。等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後,會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尋求程序上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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