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合伙聯營設律師事務所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將可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分別派出律師和出資,以合伙聯營形式共同設立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為中外客戶提供境內外法律服務。
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處長陳建介紹,“兩個辦法”的出台,是貫徹落實CEPA補充協議八關於“密切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和CEPA補充協議十關於“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兩項開放措施,根據司法部的授權組織起草和制定的,是司法廳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建設,進一步密切粵港澳律師業合作推出的重要舉措。
根據辦法一,允許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分別派出律師和出資,以合伙聯營形式共同設立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為中外客戶提供境內外法律服務。辦法二具體規定了內地律師事務所和派駐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律師的條件及備案審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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