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師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的委托,指派王志宏、陈桂华律師(以下简称“本所律師)出席猛狮科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師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師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http://www.attorneyts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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