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殺警的廚師逃過羈押?

今天最轟動全台的新聞「砍警男遭二度聲押 法院這次准了」,全台灣人幾乎一面倒認為必須羈押可惡的殺警廚師,幾乎都在罵第一個裁定放人的法官,幾乎都在感謝第二個裁定羈押的法官,其實二個法官都是對的,二個都是超級好法官,外行人看不出來,但我是律師事務所,我當然看得出來。先讓我們仔細看一下羈押的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接下來讓我帶各位進入羈押庭,法官坐中間,左邊是檢察官,右邊是被告(殺警廚師)及黑心律師,而你們只能坐在後面看,不能出聲喔,噓!A法官:「你有沒有拿刀砍警察?」被告:「有,他開我六張罰單,我就很生氣拿刀砍很多下,是我的錯,我對不起他」A法官:「檢察官為什麼要聲請羈押?」檢:「他拿刀殺警,有監視錄影畫面,他剛才也承認拿刀殺警,所以他犯罪嫌疑重大,而刑法第271條的殺人未遂剛好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所以完全符合羈押的要件,請法官把他押起來」A法官:「辯護人有什麼意見?」黑心律師:「檢察官說的全是對的,偏偏漏掉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它特別強調光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還不能羈押,還必須要有逃亡之虞或滅證串供之虞才可以羈押,但被告有主動向警局自首喔,所以被告從來沒有逃亡之虞,被告也完全承認犯罪喔,而且殺警的影片在facebook都看得到,所以被告也不可能湮滅證據,所以根本不可能符合羈押的要件啊」檢:「可是殺警的人怎麼可以交保?怎麼對社會交待?」黑心律師:「殺警的人未來一定會坐牢,但不是現在,他符合未來坐牢的要件,但不符合現在羈押的要件」A法官:「嗯,好像真的不符合羈押的要件,雖然我也很肚爛這個殺警的廚師,未來我也一定會重判他,把他關到死,但不是現在,那就30萬交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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