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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台籍律師有用武之地

據報載,除肯亞、馬來西亞外,在印尼、埃及和南韓,都有國人陸續因電信詐騙案在押,且受害人大多数為中國大陸居民,因而台灣有關部門希望藉由後續兩岸協商研擬出准则性作法。

事實上,姑且不論这次肯亞將台籍嫌疑犯逕行遣送或驅逐至中國大陸的作法是不是容有爭議,由於該等犯嫌所触及的電信網路詐欺案子,其「违法結果地」及「被害人國籍」均為中國大陸,且大陸公安機關已進行偵查,不論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或是依據法庭便当原則,大陸確實具有無可爭辯的司法管轄權。

縱使台灣以「 行為人國籍」主張管轄權競合,然依中國大陸與其邦交國間的交际關係、經濟影響力,及邦交國基於所謂「一個中國」方针,中國大陸亦可透過司法合作、引渡條約、乃至個案協商等方法,请求將台籍嫌疑犯逕行遣送或驅逐至中國大陸。

在可預見的未來,除非兩岸關係和緩,此類爭議勢將層出不窮;而除非徹底否認大陸司法管轄權,否則大陸法院依法審理所作成之判決似亦無從挑戰其正當性。因而當前務實的作法,應是由台灣政府積極協助台籍嫌疑犯,依據大陸法令規定據理力爭,並请求大陸法院依法公平審理,及踐行正當法令程序,始為正鵠。

事實上,台灣居民因违法在外國受審者並非少見,然这次之所以导致軒然大波,除政治要素及遣送或驅逐之方法似有爭議外,另一方面可能是國人擔憂或質疑大陸的司法准则不公平,而事實上,大陸刑事訴訟法確有有些規定與台灣法令規定存有扞格。

此外,根據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证和促進協議》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证共識,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约束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告诉。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违法及司法合作協議》树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盡量縮短通報的時間。

但事實上,現行「告诉及通報」機制並未具體落實,家屬通常在公民檢察院批准拘捕乃至起訴後,才得知拘留拘捕的地點及因素。因而,大陸司法機關應嚴格恪守法令,使台籍嫌疑犯獲得公平公平的審理,以落實「依法治國」的理念。

另一方面,大陸司法機關也有必要使家屬瞭解相關規定,以防止不必要的疑慮或誤會。

现在約有2百多名台灣公民通過大陸司法考試,其间真正執業的台籍律師亦已有數十位,但是根據《获得國家法令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事務所職業办理辦法》規定,台灣居民僅能擔任法令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法從事大陸非訴訟法令事務,及從事涉台婚姻、繼承的訴訟法令事務,而刑事訴訟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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