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病毒要負刑責

  近日,來自韓國的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確診患者A某讓東亞地區有點措手不及。這名曾前往中東多國的男子回國后將病症傳染給醫護及親屬等,另有一個曾和確診患者密切接觸的K526日進入中國廣東省,該男子也已確診患有MERS綜合征。廣東省衛生計生委64日通報稱,我國首例輸入性中東呼吸綜合征確診患者病情仍重,精神疲倦,情緒波動明顯。其密切接觸者78人全部找到,暫無異常。

  現在的問題是,既然K某已經與患者密切接觸,屬於高危人群,且已經出現了身體不適,為何還能離開韓國呢?

  K某出國誰該負責

  據韓國媒體報導,44歲的K某是韓國第三例MERS確診患者之子(520日確診)、第四例患者的弟弟,516日曾前往醫院看望父親,在父親與首例患者同住的病房停留了四個小時。519日,K某出現發熱等不適癥狀,22日和25日前往醫院急診室接受治療。醫生雖曾建議他取消前往中國出差的計劃,但他也沒有聽從醫生的建議。

  新華社駐韓國首爾記者姚琪琳說,K某能夠離開韓國進入中國有四個原因。第一,K522日就醫時,由於醫生無法確認他患有MERS,再加上他有意隱瞞癥狀,政府無法採取強制手段禁止K出國。此外,28日,韓國疾病管理部門在例行通報中承認未將K某指定為「密切接觸者」並進行隔離觀察,原因之一是在初期流行病學調查中,該男子並未說明曾探望父親的事實。第二,該男子522日就醫時向醫生隱瞞了自己曾密切接觸確診患者(其父)和後者是確診患者的事實。第三,K525日接受第二次治療時否認其父是確診患者,也未聽從醫生取消出差的建議。最後,當事醫生雖然在525日確認K與確診患者密切接觸,但27日才將此事報告給所在地區保健當局,延誤了兩天時間,而此時K已經離開韓國。

  韓國媒體稱,此事表明韓國衛生部門防疫系統不完善。韓國保健福祉部疾病管理本部也承認防疫系統出現漏洞,責任全在防疫當局,因此表示道歉。還有韓國網友稱,這名韓國男子不顧勸告,強行出國還將疾病傳染到中國,令韓國人蒙羞。

  面對媒體對政府在流行病防疫上處置不利的詰責,韓國保健福祉部發言人稱,這是韓國自2012年來首次遇到輸入型新型傳染病,因此在應對時遇到許多困難。韓國媒體也非常關注韓國人將病毒帶往中國的事情。韓國媒體稱,這不僅危及中國人民的健康,還引起了國際輿論的廣泛關注。他們注意到了中國網友對K的指責,非常擔心此事會影響中國人民對韓國的印象。韓國媒體紛紛呼籲,請感覺不適的患者如實通報病情,不要隱瞞。韓國保健福祉部決定今後將對違反「配合義務」的醫患雙方採取嚴厲處罰措施。若醫護人員不及時舉報,或者與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接受檢查,可被處以2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12萬元)罰款。如果與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自行隔離,可被罰款3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68萬元)

  K某應承擔什麼責任

  我國首例輸入性MERS病例出現在廣東省惠州市,引起軒然大波。有人在網上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請求法院在該名故意隱瞞病情,故意懈怠傳染病毒進入中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生命安全的韓國人康復后,對其提起公訴」。61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微上公開回復網民稱,「根據司法程序,刑事案件須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

  該名韓國攜帶MERS病毒者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K某存在主觀故意,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傳染病的情況下拒絕接受隔離治療,將可能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還規定,投放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K某存在主觀故意,且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重大損失,將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情節,將受到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

  廣東凱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波表示,該名攜帶MERS者並不是專業醫護人員,缺乏對MERS病毒危害性的了解,在沒有獲得明確證據表明該名攜帶病毒者來中國的目的是故意傳播病毒前,不能確定其行為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了對目的調查外,還要看他行為造成的後果。」廣東德盈律師事務所溫海寬認為,如果K某出於過失而將其攜帶的病毒傳播給公眾或特定人員,造成人員傷亡的,則視情況認定為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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